协议离婚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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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之后遗症

特别提示

以下案例为根据真实事件而来,可能与真实案件后续证据证明的事实有所差别,可能与后续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文仅作抛转之用,以期引玉之效。

案情介绍

(假设以下案情全部为事实)

甲女乙男年(婚内)向N银行贷款购得一套商品房,房屋为共同共有,共同还贷,还贷所用银行卡为N银行的户名为乙男的银行卡A(绑定号码为乙男手机号)。后甲女乙男于年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甲女所有,房贷由甲女负责归还。后甲女一直每月按时存入略高于还款额金额的现金以让N银行扣划房贷。年7月下旬甲女突然收到法院传票,N银行委托M律所分别以乙男为被告诉小额贷款本金及利息、以甲女乙男为被告诉房贷逾期要求归还本金20多万及相关违约责任律师费诉讼费(2万多元律师费及诉讼费)等,否则行使抵押权拍卖房产。后经了解,因乙男于年中以银行卡A网上申请办理了N银行的小额贷款约3万的透支额度,同一张银行卡负担两笔债务,银行把甲女定期存入的钱的一部分扣划为小额贷款的还款金额,从而导致房贷部分逾期(到被起诉时房贷部分仅仅逾期多元),因甲女一直没有收到相关提示等(因绑定号码为乙男手机号,甲女未收到相关信息),从年底开始相当于少还了元左右,造成了“多次逾期”。甲女找到笔者咨询如何应对,称N银行表示假如小额贷款部分能全部清偿,则房贷部分补足逾期的金额(即多元)继续正常还款就行,不再行使抵押权拍卖房产。(因特别原因,有些细节目前并未获得,本文仅根据现有信息略作探讨)

案情分析

一、小额贷款案和甲女无关,属于乙男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年1月18日起试行,明确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除非为夫妻日常所需的债务以及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否则为个人债务。所以,该案例中即便在乙男办理小额贷款时,甲女乙男未告知已经离婚的事实,不影响该小额贷属于乙男个人债务与甲女无关的事实认定。

二、房贷案和甲女有关。但甲女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值得深究。

就房贷而言,甲女乙男属于共同还贷人。该案例中,甲女乙男向N银行贷款购买房屋时,甲女乙男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在房贷案中,甲女乙男即便是离婚了,因并未及时去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以及向银行说明情况申请相关变更手续等,甲女乙男承担的还是共同还贷责任。当然,若甲女因此案造成的部分损失可以另案根据《离婚协议书》向乙男追偿。

三、N银行有没有过错?

谈论银行的过错,目的在于分清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去决定各方承担的相应责任。在写这篇文章之前,笔者和一位同事曾讨论过该案例中银行是否有责任的问题,同事认为:N银行没有过错,过错在甲女乙男,即便认为甲女过错小,也只能通过向乙男追偿来弥补甲女的损失。但,笔者并不完全认同同事的观点。笔者认为N银行存在以下两点明显的过错。

1、该案例中,银行对于房贷和小额贷款的扣划不区分顺序,是否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但问题是该案例中,小额贷和房贷属于两笔性质不同的债权债务,债务人的主体不同,小额贷的债务人主体是乙男,房贷的债务人主体是甲女乙男,但是还款的渠道是一样的,都是通过银行卡A。故,该案例中的小额贷和房贷是属于两笔性质不同的两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当银行向乙男发放小额贷并约定使用和房贷同一张还款银行卡A时,应当及时告知甲女,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甲女的一种利益损害,银行如此地不分扣划顺序笼统地把甲女乙男作为一个还款主体在两笔不同的债务中,实际上事实上现实地把甲女加入到了小额贷款的“连带还款中”,银行作为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金融机构,有着强大的法律顾问团队的支持,在年1月18日已经实行夫妻债务“共签共债”的原则下,不顾债务人甲女的合法权益,粗略地把甲女被动地毫不知情地加入到乙男的个人债务的“连带还款”责任中,并主要的因此导致了今天的甲女陷入“多次逾期房贷”且仅仅欠了银行多元,何况甲女还一如既往地每个月在定期存入相对固定的房贷还款金额的现金。

2、银行是否涉嫌滥用民事权利?

该案例中,房贷案中甲女乙男仅仅欠款额为多元,到起诉时还一直如期地每个月在存入固定的金额偿还房贷。很明显地甲女乙男并不具有房贷违约的故意以及对银行造成一定的金融风险与损失。每个月房贷还款额多元,从一个合理的理性人来判断,甲女乙男不具有房贷违约的现实过错,至少不至于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银行不难发现,如此“房贷违约”的局面是由于乙男未及时归还小额贷从而导致银行主动扣除了甲女存入的“房贷还款金额”造成的。过错在谁?乙男当然过错明显。N银行呢?前述说了银行不合理地不合法地把甲女加入到乙男的小额贷款还款连带人中来了。银行和乙男之间签订的小额贷合同,对于扣划顺序的约定能对甲女发生效力吗?笔者认为不能!否则,我们婚姻中每个人都会陷入突如其来的债务风险中,那岂不是违背我们关于夫妻债务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初衷?更何况,银行在甲女乙男欠房贷多元(一直在每个月存入元左右)的情况下,以主要因银行自身过错导致的甲女乙男“多次逾期”把甲女乙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拍卖房产,诉讼标的额以20多万计算诉讼费和律师费(其中律师费用多)。请问这个是否涉嫌滥用民事权利??是否严重损害了甲女的合法权益??

纵观我们的《婚姻法》的发展历史,一直在注重保护婚姻双方各方的合法利益,以前粗糙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导致损害夫妻一方合法利益的情形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银行如此的做法难道不是和我们的法治精神严重背道而驰的吗?诚实信用呢?绿色原则呢?

??综上,银行有较大的过错。?

对当事人的建议

建议甲女请法官调解,合理合法地减轻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费用。造成今天的局面,甲女有一定的责任,因甲女在婚姻出现变故时,应当及时和N银行联系咨询后续还款方式等,所以甲女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结

离婚不要留下后遗症,尤其在财产分割方面一定要及时处理,必要时需求律师的帮助。

(本案法院尚未审理结束,希望法院能依法审理)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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